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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10-29 浏览:0
导读:2018年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本文,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盗窃案件

 

1.盗窃公私财物城市500元、农村300元以上。

 

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扒窃、撬砸汽车玻璃或后备箱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刀具入室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

 

4.不足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5.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几点解释。

 

(1)如何理解“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现的受理、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即使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也要立为刑事案件,有几起就统计几起。对于迹象不明显,难以判断的,被盗财物又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可不立为刑事案件。破案后查明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应当补立为刑事案件。“多次”是指三次(含本次)以上。

 

(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否要立为刑事案件?

 

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未遂或没窃得任何财物的,是案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作案目的未能达到,也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这类案件应立为刑事案件。

 

(3)对溜门、钻窗入室盗窃是否与撬门破窗入室盗窃一样立为刑事案件?

 

对钻窗入室盗窃应立为刑事案件。溜门指乘门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对盗窃或损坏财物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数额少,根据情节和后果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自行车案件如何立案和统计?

 

被盗窃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根据案情或者有线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5)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统计?

 

拎包案件被盗财物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二、诈骗案件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城市500元、农村300元以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诈骗数额城市未达到500元,农村未达到300元的,但明显系同一作案主体连续作案数额累计达到城市500元、农村300元的,合立为一起。

 

三、抢劫案件

 

抢劫案件不论数额多少(含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遂案件),立为刑事案件。

四、抢夺案件

 

抢夺公私财物不论数额多少,立为刑事案件;

 

抢夺枪支、弹药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应立为刑事案件。

 

五、敲诈勒索案件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明显是同一作案主体利用信件、手机短信和网络等连续敲诈勒索不特定对象的,合立为一起。

 

六、寻衅滋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1.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伤害案件

 

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立为伤害案件(在伤情鉴定结果作出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受理,等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伤势鉴定为轻伤且作调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撤人不撤案。以前因调解处理而撤销的案件应转立为刑事案件进行破案。

 

九、强奸案件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含未遂)

 

十、强迫妇女卖淫案件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一、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二、投毒案件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放火案件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十四、爆炸案件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十五、决水案件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案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十六、拐卖人口案件

 

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十七、制贩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6、毒品案件立案统计的几点说明:

 

(1)对同一犯罪主体多次作案均符合犯罪构成并达到立案标准,涉嫌同一罪名,涉及相同对象的,统计为一起案件。

 

(2)同一犯罪主体多次作案均符合犯罪构成并达到立案标准,涉嫌罪名不同或涉及对象不同,能够查证属实(指犯罪行为达到检察院、法院追诉定罪标准)的,分别立案统计。其中,对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涉及对象不同的,若单次涉及毒品数量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则累计统计为一起。

 

(3)案件查结后,发现同一犯罪主体有遗漏的犯罪行为的,依照上述情况另案统计。

 

(4)当年内又抓获共同犯罪(含集团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罪名相同或侵害客体相同的,并入原案,不再另行统计。

 

(5)跨年度抓获共同犯罪(含集团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另行统计。

 

十八、非法制贩持有枪支弹药案件

 

只要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枪支、弹药的就立案。

 

十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十、制造、贩卖假药案件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

 

二十一、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3.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4.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二十二、赌博案件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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