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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期限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11-10 浏览:0
导读:2018年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那么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期限是多少?大律师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即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在第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在第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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