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现年22岁的被告人路小涛系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韩庄村农民,2004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路小涛到郑州市汝河路与华山路交叉口文某家中交涉两人生意之事,因种种原因,路小涛与文某的妻子发生争执、厮打后,路小涛离开现场。文某和妻子及其雇工何某、黄某等人见状,遂追赶路小涛,在追赶过程中,路小涛摔倒在地,就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向后扔去,正好砸中何某头部。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脸部创口长达5.4厘米,已构成轻伤。2005年3月8日,被告人路小涛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路小涛辩称,我没有跺黄某,我在逃跑的时候怕他们撵上后打我,拿了一块砖向后抛,当时发生什么情况我并不知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小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何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路小涛拘役2个月。
小编评析:
被告人路小涛已离开现场,虽然被人追赶,但追赶人并未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追赶人对路小涛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着手实施,对路小涛不构成现实危险,路小涛不能采取措施进行防卫,如其进行防卫,就是事先防卫。根据法律规定,事先防卫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路小涛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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