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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
第51期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
导读: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
宅基地管理办法
制度改革
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一、
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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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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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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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主要问题
1、各地规模浩大的拆村运动,打着各种旗号,例如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也有对应政策推出,诸如“村改社”、“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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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应承认农民宅基地的商品属性
二、
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制度改革
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基本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试点方案应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组”)讨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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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宪法》第第十条 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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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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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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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相关信息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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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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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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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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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如何进行农村宅基地搬迁补偿
2014年宅基地申请书集锦
四、
宅基地案例
虽然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加持,也还是有许多宅基地纠纷案产生,以下为您介绍几件经典案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1998年1月 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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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形式,实现不了以物抵债的目的
原告五人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XX村某房屋共有权人。申乙因为做生意亏损欠下他人巨额款项,马XX得知此事后,主动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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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纠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诺书、农村集体单位、社员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支付凭证、户口簿、户籍档案材料查阅证明、过渡费补偿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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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纠纷成功案例
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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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解决好农民和农村发展问题是关键。农村如果发展不起来,农民如果富不起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会落空。因此,在这方面应作相应的变革,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健全的物业税基础上,承认农民宅基地和住房的商品属性,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编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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