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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申请专利权 应及时变更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09 浏览:0
导读:作为一项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对行使专利申请及何时申请的权利具有绝对的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详细情况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违约申请专利权 应及时变更

违约申请专利权 应及时变更

  基本案情:

  1988年3月2日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某.5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1989年3月2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某,该专利已于1996年3月2日终止失效。此后,某开始与某公司合作。1993年12月27日某设计完成了“喉镜”,并交由某公司申请了93232934.9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公司,该专利已于1998年12月28日终止失效。1994年1月17日某与某公司总经理韩燕婴共同设计完成了“紧急心肺复苏机”,并交由某公司申请了94116934.0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5月25日被专利局驳回。1995年10月26日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1、复苏机,甲方每台给乙方税后提成420元。每两个月结算一次;2、喉镜以3800元/套报价时,甲方每台给乙方税后提成300元。每两个月结算一次;3、关于新一代喉镜专利:(1)申报约定的发明人为某、韩燕婴、李某三人,专利权人为甲、乙双方;(2)乙方授予甲方在国内实施该项专利的全权;(3)在国外申办合资公司时,该项专利技术所占的纯技术股份按甲方65%和乙方35%的份额进行分配;4、与复苏机相关的后续技术(喉镜、呼吸机、供氧系统)发展,也纳入上述一、二条技术分成的约定,不再另行计算。专利申报时,专利权人为甲方。1996年1月18日某、韩燕婴、李某共同设计完成了麻醉咽喉镜,并交由与某公司相关联的北京极成科技产业发展公司申请了96100314.6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后被专利局驳回。1996年5月6日,某设计完成了“便携式手控喷射通气供氧喉镜”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96106088.3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某以本专利申请为基础,于1997年5月5日提出了欧洲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199700097920487,公布号EP904726),日本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某,公布号JP2000510361),以色列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某6,公布号IL126646),于1997年5月7日提出了澳大利亚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CN199700000026889,公布号AU2688997),于1998年11月4日提出了美国国际发明专利(专利号CN1某,公布号US106458)。

  2001年4月12日,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确认某公司为上述澳大利亚、欧洲、日本国际发明专利的申请人;2、确认某公司为上述美国、以色列国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中第4条所涉及的与“紧急心肺复苏机”相关的后续技术(喉镜、呼吸机、供氧系统)虽未明确具体的专利号,但在时间范围、技术内容和权利归属上是明确、清楚的,而且专利号只有在技术方案完成并提交专利申请时才能确定,某于1996年5月6日向专利局申请的本专利应当属于《协议书》第4条所涉及的与“紧急心肺复苏机”相关的后续技术。某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本专利,已违反了《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本专利的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应为某公司,且该项法律事实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亦应认定。某于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间以本专利申请为基础,申请的5项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亦应归属某公司,某公司有权成为该5项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某向某公司移交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文件、证明、证书并协助某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某公司应给付某为申请国际发明专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5元,由原告某负担(已交纳)。

  小编评析:

  由于某违约在先,过错责任明显,导致某公司无法对其权利进行选择。在某公司放弃权利后,某已成为涉案国际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且目前国际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均未变更,某作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为国际专利申请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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