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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期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2/8/9  共31篇文章  已被阅读2.6万次
导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在本期知识百科中,为大家讲解了关于诈骗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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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刑事诈骗罪立案标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请随大律师网小编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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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问: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网络诈骗罪的罪名。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一般是规定在诈骗犯罪当中,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情节处理。那么,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好好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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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被告人黎某妤及其弟黎某龙在洋浦某小区B幢(原南幢)各购买了一套住房,分别是101号、103号,其中黎某妤的101号房屋于2007年7月12日被法院执行给债权人刘某英抵债。而黎某龙的房产证等手续一直由黎某妤保管。2006年6月,因借款未还,黎某妤将黎某龙103号房的房产证等手续押给了债权人钟荣菊(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3月,被害人何某传听说黎某妤有房卖,就与黎取得联系,黎称其确有房屋转让,并带何某传到黎某龙的103号房屋看房。同年4月7日,黎某妤以海南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5月11日被吊销)的名义与何某传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将103号房屋转让给何某传,房价共计8万元,何某传预交部分购房款,余下购房款待转让方办完房产证后两个月内付清,转让方在收到预购房款后一个月内办好房屋产权证给受让方,转让方于同年4月8日交付房屋给受让方使用。同日,黎某妤收取何某传预购房款4.15万元。同年6月,黎某妤以房屋过户要交评估费、税费等费用为由,两次收取何某传购房款共计5000元。黎某妤很快将上述共计46500元人民币挥霍花完,但未办理任何房屋过户手续。同年6月30日,何某传到103号房屋打扫时受阻。何某传多次找黎某妤协商,要求退还购房款,未果。至同年12月31日,黎某妤为躲避何某传,将手机停机,且至今仍没有退还何某传的购房款。同年12月26日何某传以黎某妤诈骗其购房款46500元向儋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在公安侦查阶段,权利人黎某龙追认了黎某妤与何某传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阅读全文]
编者按: 诈骗罪是刑事罪,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就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大律师网小编提醒,要遵纪守法,谨防诈骗,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编者: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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