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局研究形成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14号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来信请注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hfxs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为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沧廊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渤海新区、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任丘市、青县、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海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
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住建、宣传、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擅自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八、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法定节假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九、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帮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十、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和鞭炮等制品。
十五、本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六、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