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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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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间,深圳市某区一日资企业的出纳A从公司日本国籍财务经理杨某的账上取款21.3万,并刷卡消费2 .1万元,此后便没有再回到公司。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该款被A盗走。2010年5月5日,A被深圳另一家公司派到上海出差时,被警方以网上逃的方式抓获。我们接受委托,为其作无罪辩护,辩称该款不属于公司,属于杨某个人,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我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A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A顿时对法律失去信心,决定不提起上诉。承办律师三次前往关押A的看守所会见A,苦口婆心劝A上诉,并承诺免费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但A仍然决意不从。后律师便千方百计找到A信任的管教劝说,在她的支持下,A终于在上诉期限将至的时刻,提起了上诉。2011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开庭,检察院仍然启用原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决定,罪名不能成立,并说服检察院撤回了起诉。A终于无罪释放,重新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