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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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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香港人)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 法定刑期为十五年以上。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的规定。为此,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高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应当按照普通走私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以走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