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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稽查创新管理理念推行深度合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3-18
导读: 根据国、地税合作整体方案,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2015年8月11日,区局稽查局与国税稽查局开展关于国、地税稽查合作的讨论,讨论中双方均表示,加强国、地税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

根据国、地税合作整体方案,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2015年8月11日,区局稽查局与国税稽查局开展关于国、地税稽查合作的讨论,讨论中双方均表示,加强国、地税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具体协作内容,国、地税稽查局均表示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合作:

制定详细的稽查合作方案,双方均根据各自的案源、检查模式、数据的口径开展讨论,一致认为以房地产行业为合作突破点来制定合作稽查的工作总方向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联合进行专案稽查,对涉及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双方共同指定牵头负责单位,各自派出业务骨干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地税稽查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上级税务局。

及时通报检查取得的成果,双方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后,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认真办理案件协查,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加强检查经验交流,双方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地税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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