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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缓刑期内驾车肇事,哥哥为亲情冒名自首犯包庇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02-07 16:28:09 浏览:0
  弟弟驾车肇事造成行人死亡,哥哥为了“避免”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弟弟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前往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日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包庇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对肇事逃逸的被告人赵某某撤销缓刑,以交通肇事罪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有些因为亲情懵逼双眼,一时冲动失去理智。但是包庇罪不仅不能正确的帮助犯罪行为人,还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讲一则弟弟缓刑期内驾车肇事,哥哥为亲情冒名自首犯包庇罪的案例。

  弟弟驾车肇事造成行人死亡,哥哥为了“避免”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弟弟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前往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日前,江苏滨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包庇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对肇事逃逸的被告人赵某某撤销缓刑,以交通肇事罪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的弟弟赵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正在缓刑考验期内。2007年7月11日,赵某某驾驶轿车途经滨海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与横穿公路的王某相撞,致王某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打电话向哥哥即被告人赵某求助。被告人赵某为了“避免”弟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于事发2个多小时后到滨海县公安局冒名“投案自首”,希图让赵某某逃脱罪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其弟被告人赵某某构成犯罪而作假证进行包庇,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包庇罪案例,面对亲人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正确指引其自首,争取减刑,而不是包庇。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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