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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30 11:48:00 浏览:0
  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关于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来区分既遂与未遂。根据刑法理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本罪绑架的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不是构成犯罪必须的,不可缺少的,行为人即使勒索不到财物或满足不了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仍然构成绑架罪,因此,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在很多刑事犯罪中,有既遂和未遂之分,是指犯罪行为人是否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状态。而通常在刑事审判中,犯罪未遂及既遂的量刑有所不同。那要怎么未遂呢?在下文,大律师网那个小编根据相关内容为大家整理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我们一起来看看。

    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关于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来区分既遂与未遂。根据刑法理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本罪绑架的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不是构成犯罪必须的,不可缺少的,行为人即使勒索不到财物或满足不了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仍然构成绑架罪,因此,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第二种是控制人质的观点,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因绑架罪是复合行为,所以这一观点也不能成立。

    第三种是提出不法要求的观点,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绑架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罪才能成立。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从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来看,本罪是行为犯,在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个方面组成,该观点符合刑法理论的规定,因而是正确的。前两种观点对绑架罪的理解都是片面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据此,本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两种情况。既遂的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未遂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二是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所以绑架罪未遂应该是犯罪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或者是犯罪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这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绑架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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