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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5-29 14:07:14 浏览:0
  保险合同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阶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保险人同意后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那么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订立一般原则

  1、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利的。公平原则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也就是说,合同不应存在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的现象,如果一个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就是违反公平互利原则,一旦经人民法院确认,即可宣布合同无效。此项原则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这是贯彻公平互利原则的保证。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自的目的有所不同.差异有时非常大,因此法律要求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充分的协商相讨沦,任何一方部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合同的订立及内容亦应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自愿订立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识完全独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在保险合同中,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苫(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人、自主选择保险险种、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以何种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并且还可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保险人亦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此项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特有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一般原则包括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自愿订立原则。如果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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