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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是如何?

发布时间:2018-03-09 15:28:12 浏览:0
  作为海事海商律师进行诉讼,有一篇专业的代理词尤为重要,案例中被告台州公司辩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污染损害的赔偿主体仅限于造成污染的一方;而台州公司所属“东海209”轮为空载油轮,在碰撞事故中并无泄漏油类造成污染。
  作为海事海商律师进行诉讼,有一篇专业的代理词尤为重要,下面大律师网的小编带你认识一下船舶碰撞代理词:

  被告台州公司辩称: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侵权主体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过错,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本案“东海209” 轮与“闽燃供2” 轮碰撞,后者漏油污染海域,两轮之间没有共同之意思联络,而只是一种偶然的行为竞合,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海商法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担按份责任,只有在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时,才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台州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是一个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但其并非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而无权因国家自然资源受污染而向污染方索赔。综上所述,台州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也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律师认为:关于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的诉权问题。被告认为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没有诉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有意歪曲原告与本案的关系。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的职责是对海上资源管理保护监督,这种保护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渔业法。关于索赔权问题,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作为机关法人,在管理活动中对被管理财产受到的损害有权索赔。1999年6月 8日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请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第5条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利和索赔权利是原告。

  关于“东海209”轮与本案事故有没有关系问题。大量事实证明海洋污染是由两船碰撞直接造成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污染事故与碰撞事故没有关系。被告台州公司认为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台州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台州公司律师的代理词被告台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运福律师、黄顺刚律师认为:1、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是因两艘国内船舶碰撞而后在珠江口海域发生的污染事故,应当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保沪法》、《环境保护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作为我国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作出规定,并规定了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但这些法律和法规并不规范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作为具体处理海损赔偿纠纷的法律。

  以上内容为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船舶碰撞代理词律师的举例说明,希望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您联系大律师网,同时也欢迎您向大律师网发表您对此案例的独特见解。
(编辑:法师)(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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