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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

发布时间:2019-03-13 15:02:55 浏览:0
  性病是具有很强传染性的,如果有性病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另一方感染性病。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在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卖淫或者嫖娼的,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传播性病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

  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

  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行为表现不同。

  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取钱财,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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