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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定期租船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25 14:08:22 浏览:0
  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针对国际贸易中定期租船的案例为您详细说明。原告兴鹏公司(“兴达”轮船东 ) 于 1993年9月17日与被告福星公司 (租船人) 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该合同采用了 1946年修订的纽约土产交易所标准期租合同 (Time charter approved by the 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即 NYPE46,又称46年纽约土产格式 ) 。
  租船合同约定:兴鹏公司将“兴达”轮 租给福星公司使用, 租期为 6个月, 租金每天6400美元 ; 该轮可根据保险业公会 保证条款进行合法的世界范围的航行, 在整个合同期内, 本船在天气良好的情况 下, 速度可达约 12节, 耗油量约为 30吨工业燃油 (1500秒 ) , 外加船用柴油 (参 见船舶技术规范 ) 。

  合同记载的“兴达”轮有关技术规范为:海上速度约12节时, 每天耗油约工业燃油 (1500秒 )30吨,加柴油2吨 ; 在港不作业时每天约 2.0吨柴油,在港作业时每天约3.0-3.5吨柴油 ; 良好的天气情况应理解为除超过蒲氏风级4级以外的所有天气情况 ; 该轮冬季载重量 34, 316吨,不包括淡水的物料 常量为 170吨。

  租船合同还约定: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延误了时间, 或因船员生 病或发生事故而绕航时, 租金停付, 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所消耗的燃料, 均由船东负责 ; 船东有义务提交和保证船舶、船员以及有关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证书, 不管这些证书是在租船合同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就需要, 若船东未能履行规定, 所损失的时间与一切额外费用, 均由船东负责, 租船人可将其从租金中扣除。

  1993年9月18日17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 公司使用, 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 9月22日, 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9月23日,福星公司指示船舶恢复正常航速。 9月29日该轮抵达新加坡。10月2日抵印度尼西亚潘江港装货。10月16日15时开往第二装货港巴拉旺,船长选择航行经巽他海峡、格拉萨海峡、过新加坡海峡这一航线,并发电报告知福星公司,“兴达” 轮预计 20日7时抵达巴拉旺。

  10月19日8时, 船长接到福星公司的电报, 要求“兴达”轮于当天下午前赶到巴拉旺,否则,须等候一个星期才能停泊。船长当即回电答复,“兴达”轮离巴拉旺还有 254海里,不可能于当天下午赶到。 10月20日8时, “兴达”轮抵巴拉旺, 10月23日码头装货。10月28日23时起航开往法国洛里昂。10月29日船长发电报预告“兴达”轮于 11月14日7时抵苏伊士运河。11月2日,福星公司发电报向船长询问若改航好望角。同日,船长复电称“因船无备件, 风浪又大,希望仍安排苏伊士运河。”11月5日,福星公司发电报告知船长:“鉴于你所告的船舶状况,定仍走苏伊士运河。”

  11月26日23时,“兴达”轮抵达洛里昂, 12月1日6时开始卸货。12月6日离洛里昂开往德国汉堡, 12月9日, 福星公司在汉堡的代理发电报向福星公司报告“兴达”轮动态, 并告知“船长正在着急 地等待下一航次命令”。 12月11日,福星公司指示其汉堡代理将“兴达”轮移 泊到锚地。同日福星公司的代理答复称:

  1、将船移泊到锚地并不可行,船须移到空泊位,因德国劳氏船级社的验船师要测试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所有灭火系统,同时将于13日上船重检,这在锚地并不可行 ;

  2、目前有大浪,深水锚地没有遮蔽, 引航员须在整个锚泊时间留在船上, 这笔费用与留在空泊位相当。 ”

  同日,船长也发电报要求福星公司“请告航次任务”, 16日7时40分,兴鹏公司又发电报告知福星公司:“‘兴达’轮 15日17时59分离开汉堡码头移到外锚地,无法抛锚,等待命令。”在汉堡卸货和停泊期间,兴鹏公司申请德国劳氏船级社对“兴达”轮有关证书进行了年检或签证。 16日22时25分,福星公司将内容为“‘兴达’轮立即开往俄罗斯文茨皮尔斯港装化肥约33000吨”的电报交XSQ电台拍发。

  17日17时“兴达”轮收到该电报并起航往文茨皮斯。 1993年12月21日,“兴达”轮抵达文茨皮尔斯,装化肥 32408吨。1994年 1月2日,“兴达”轮船长报存油不足, 将影响开航, 要求安排加轻油。 为此,该轮在装完货后移泊等待加轻油, 用了 0.7天时间。

  因该港无所需轻油, 船长发报要求加挂洛哥休达港加轻油。 从1月18日15时30分至20日02时05分, 用去加油时间 1.44 天。 1月4日, “兴达”轮在文茨皮尔斯开航时船上存燃油1129吨, 轻油44吨, 润滑油 61.5吨,存淡水125吨,福星公司承运的这批货物的运价为27.50美元 /吨 , 卸货港为马来西亚巴西古当、布莱和巴生港。

  每增加一个卸港则增加运费 0.3美元 /吨。1月15日16时30分,“兴达”轮驶往巴西古当途中, 因两名船员受伤, 绕航往西班牙拉古伦那送伤员就医,16日03时45分回到原航线的相当位置上。影响航行11小时15分。1月20日,在休达港外,该轮因主机故障于当天21时50分停航修理, 23日16时主机修复续航。2月19日,该轮到达巴西古当卸货,25日抵布莱卸货,3月3日抵巴生港卸货。3月11日, 全部货物卸完, “兴达”轮交还给兴鹏公司。

  第二航次结束后, 经北京全球气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评估,“兴达”轮平均 航速为 10.77节、天气因素 -0.48节、海流影响 -0.14 节、其他因素 -0.61节, 性能航速 12节。其中,其他因素是指除风、浪条件对船舶航行造成的影响外, 由于机械故障、人为减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性能航速是指船舶在航行中执行的航速或船舶在申请报告中的航速。“兴达”轮航速达到 11.39节。

  经兴鹏公司与福星公司双方核实,福星公司仍扣留租金 291,550.65美元。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收集到的定期租船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别的问题请随时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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