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权出售涉争房屋。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前,已经以被告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向原告出示,以证明被告对房屋有权处分。在起诉前,被告业已取得两证,进一步确定了房屋所有权,属于有权处分,符合《合同法》第132条之规定。
依据物权法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安置在被告名下充分说明该房产属被告个人所有。至于被告家庭成员内部如何分配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效力,被告以未经其家庭成员同意理由不成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家庭成员内部如何对房屋进行分配,并不能对外产生效力。如其家庭成员认为被告无权处置涉争房屋,可另案向被告主张赔偿。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但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是限制合同自由,而是从产权明晰的角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违反此条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民事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综上,该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原告已经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并实际占有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56万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先后付款共计45万元,已经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原告也对房屋进行装修、添置家具家电,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四、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与被告是在2007年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房款。如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不存在障碍,被告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合同等原则,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转让手续。
综上所述,提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1、三年后才能上市:
动迁房需满三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判断年限的标准是:小产证自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或者大产证自登记之日起及动迁协议签署之日起共同满三年。
2、要明确土地类型:
需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
3、安置对象是否限制:
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
4、确定房屋产权人:
要搞清楚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拥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动迁安置房买卖纠纷代理词范文”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