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3-15 17:27:30 浏览:0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于幼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洲、冯文力,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公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男,l934年6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荃湾绿杨新村Q座2008房。香港身份证号码:A308699(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玉珍,女,1935年l0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居住同上。身份证号码:B3430l6(8)。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欢,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惠英,女,汉族。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东园坊47号。身份证号码:44030l260824072。

  委托代理人:余加模,系原审第三人之夫。

  委托代理人:余杰华,系原审第三人之子。

  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忠、利玉珍房产处理行政纠纷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0年10月30日,原告张忠、利玉珍与李来富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契》,约定:在李来富私人用地上(罗湖区东园坊62号,占地面积约70.35平方米),由张、利夫妇投资港币70800元与李幸福(李来富之子)共同兴建两层楼房,建好后各占一半为永久性私人产业。李来富在房产竣工后将约定的1/2房产(建筑面积约152.22平方米,二层半楼房)交付给两原告。1984年6月10日,宝安县清理私房领导小组向李幸福发出编号 0302《深圳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处理决定通知书》(下称0302号通知),该通知称“你在东园坊建的私人住宅,经过清查核实,占地面积70.35 平方米,建筑面积152.22平方米,属非法的私人建房。决定按中共深圳市委[1983]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1983]100号文件第三条及有关的规定,对所建私房作下列处理:代港商张忠建私房因其户口不在特区内应作价收归国有。总造价18047.2元,扣除折旧费3083.04元,按 14961.16元,由市住宅公司收归国有……”,两原告知道该通知后,曾向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异议。后两原告既未收到收归国有房屋的作价款,也未接到通知要求搬迁,两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至2000年,原告张忠因与第三人张惠英的产权纠纷,才得知在1986年3月7日,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清理私人违章建筑办公室给深圳市房产管理公司发文,在该文中决定“该房屋由张惠英买回,房屋的售价为48223.30元,扣除应付给张忠得房屋收购款 l8047.20元后,张惠英买房尚需向市房管公司缴款30l76.10元。请市房管公司给予办理收购、购房和房产登记手续。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