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所谓持续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不间断的进行侵害的行为,或者行为虽早已结束,但其行为后果却不间断的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害行为。对于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就决定了时间的持续性在侵权行为中的重要地位,亦是衡量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擅自利用他人的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这种侵权行为的目的就决定了其行为是不间断的、连续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
法律要求每一个人对此种绝对权负有一般性注意义务,此种义务也即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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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所谓持续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不间断的进行侵害的行为,或者行为虽早已结束,但其行为后果却不间断的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害行为。
对于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就决定了时间的持续性在侵权行为中的重要地位,亦是衡量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擅自利用他人的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这种侵权行为的目的就决定了其行为是不间断的、连续的。
有的侵权行为本身虽然是非持续性的,但是,其一时的侵害后果却持续的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如非法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一次性生产一批产品,即使仅生产一批产品,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其生产的产品需在市场上销售,其销售行为同样是在对权利人的侵害,即仍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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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