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示:
1、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七部委联合下发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超限的认定标准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超载的认定标准为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关于对超限超载的处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