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不履行义务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18-05-14 17:54:33 浏览:0
  如果要向银行或者民间机构借款,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或多个担保人进行债务担保,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保证人,那么大家了解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吗?不履行义务有什么后果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相关的详细解答,希望阅读后能有所帮助。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解释》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3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51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52条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70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8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71条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有什么后果?

  根据贷款担保

  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不履行义务有什么后果的细内容,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