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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的废除及争议

发布时间:2018-03-01 16:50:12 浏览:0
  附条件逮捕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
  附条件逮捕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2017年7月,最高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已出台11年且备受争议的“附条件逮捕”。

  附条件逮捕”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虽然官方解释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赢得时间,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降低了逮捕标准,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

  而关于逮捕标准,《刑诉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标准,因11年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出台被开了“口子”。

  2006年,最高检检委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提出“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

  “附条件逮捕”规定始末

  作出规定

  200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首次对“附条件逮捕”作出规定。

  2010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明确标准

  2013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

  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要求废止

  2017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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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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