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
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2.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
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下面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1.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
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2.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
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从犯时,对于盗窃团伙相互纠集、多次盗窃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当采取逐笔审查,综合评定办法进行。遂笔审查,就是要一笔一笔的划分,确认在每次盗窃中到底是那一个人或几个人起了主要作用。综合评定,就是要把每一次盗窃的主从情况结合考虑,进行评定,不能以一次或几次的主从情节,认定主从犯。对于在共同盗窃中虽有为主盗窃的情节,但其为主盗窃数额在共同盗窃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从犯,而不能认定其为主犯。
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多次盗窃团伙,应当注意划分多级或多级主犯,克服只有单级主犯的现象。
对盗窃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可以划分三个等级。即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为一级,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二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为三级。在团伙多次盗窃犯罪中,由于各成员参与盗窃次数有时并不相同,在各次盗窃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一样。因而,就会出现在同一盗窃团伙中,适用多级量刑幅度的情况。有时就可能有多级主犯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划分单级主犯、常把下一级主犯作上一级从犯对待,这是不科学的。
2.要划清盗窃从犯与胁从犯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盗窃犯罪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盗窃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是指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盗窃犯罪活动。可见,盗窃胁从犯与盗窃从犯相比,具有如下区别:一是在主观上,胁从犯是始终不自愿或者是不完全自愿参加盗窃犯罪的,具有被胁迫的性质,而从犯则是完全自愿的,而且一开始就自愿参加盗窃活动;二是在客观上,胁从犯是被动地偶尔参与犯罪,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而从犯则是主动的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罪行比胁从犯严重。因而,对胁从犯的量刑规定比从犯量刑规定要轻一些。
3.要克服只划分独人主犯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盗窃案件,有的在划分主从犯时,往往只认定一个主犯,即只把
盗窃罪中罪刑最严重的一个罪犯确认为主犯,而把其中有些罪行严重本应作为主犯的罪犯认定为从犯,这是错误的。
4.对于可以划分主从犯关系的,应当划分主从犯,对于难以划分主从犯的,可不勉强划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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