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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代替考试未遂与既遂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0-01-16 10:32:13 浏览:0
  在我国,通过代替他人考试获取相应报酬是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法律不断完善,关于代替他人考试的处罚也越来越重。2020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代替考试未遂与既遂怎么认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2020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2020年关于代替考试未遂与既遂怎么认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行为人程某找到行为人周某某让其代替去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是一种对向性行为,是共同犯罪。如周某某在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周某某在考试时被发现。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代替考试罪如何定性量刑?

  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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