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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补贴措施?其的法律定性?

发布时间:2018-03-19 10:01:54 浏览:0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了双轨制: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 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

  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反补贴措施?其的法律定性?

  反补贴措施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所规定的措施。

  一、临时措施

  1.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适用临时措施:

  ⑴根据第11条规定进行的调查已经开始,关于此事的通告已经发出,并且已给予各利益成员方和各利益方以提交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

  ⑵已经对一项补贴的存在和受补贴进口导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作出了初步的肯定性判定;

  ⑶有关当局裁定此种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要的。

  2.临时措施可采取以与临进计算的补贴数额相等的现金押金或债券作担保的临时反补贴税形式。

  3.临时措施不得在自发起调查之日起的60天内适用。

  4.临时措施的适用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不得超过4个月的时间内。

  5.在适用临时措施时,应遵守第19条的有关规定。

  二、反补贴税的征收

  1.若在为完成磋商已作合理努力之后,一成员方对补贴存在及数额以及通过补贴的影响受补贴进口正造成的损害作出最终判定,则除非补贴被撤销,否则该成员可以按本条规定征收反补贴税。

  2.在所有征税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反补贴税是按补贴全额还是按少于全额来征收,要由进口成员方当局作出决定。可取的作法是,所有成员方境内均应允许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征收低于补贴额度的税额就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税额最好少于全部补贴额,并制定允许有关当局对其利益可能受到征收反补贴税不利影响的国内各利益方的陈情作应有考虑的程序。

  3.当对某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时,该项反补贴税应按照对来自所有地方被判定引起损害的此种产品的进口一视同仁的原则以对每一个案适当的数量来征收,但来自己撤回有关补贴或按本协议条件作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那些进口渠道的进口除外,对任何其出口品应被征收固定反补贴税,但出于拒绝合作之外的理由而未受到实际调查的出口商,应从速进行审查以便调查当局能迅速对该出口确定一个个别的反补贴税税率。

  4.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均不得超过被判定存在的,接受补贴出口产品单位补贴额计算的补贴数额。

  三、法律定性:

  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了双轨制: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所带来的“反补贴措施及其法律定性”的全部内容。希望您在阅读后有所帮助,若有疑问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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