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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中对损害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19 09:59:04 浏览:0
  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关税是对接受任何津贴或奖金的外国进口商品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产品输出国为了加强本国输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往往对输出产品予以津贴、补贴或奖励,以降低成本,廉价销售于国外市场。
  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补贴关税是对接受任何津贴或奖金的外国进口商品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产品输出国为了加强本国输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往往对输出产品予以津贴、补贴或奖励,以降低成本,廉价销售于国外市场。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反补贴调查中对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损害的依据

  损害的依据有二:一是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二是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

  在衡量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时,要考虑按绝对量或与在进口成员方的生产或消费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长;在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要考虑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价,或大幅度地压低价格或阻止价格提高。

  测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综合考虑下述因素。这些因素计有:生产、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资本利用率的现实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业、增长。

  集资和投资能力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农业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

  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

  在作出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时,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它们包括:

  1、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

  2、受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

  3、出口商有足够自由处置能力的巨大增长表明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出口的巨大增长;

  4、受补贴商品进口后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将使进口需求提高;受调查的国产品的库存状况。

  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被认定后,可作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申请。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反补贴调查中对损害的认定标准”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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