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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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内容
一、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包括:
1、补贴与数量;
2、应充分证明某种已大量进口的产品享有某种补贴和对申诉产业造成的损害;
3、损害状况;
4、补贴进口与受损害的因果联系。
二、反补贴调查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者的身份及代表的产业,产品的数量与价值;
2、受补贴产品状况,如出口国家或出口厂商、出口地、进口商名单;
3、补贴的数量和性质;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的损害,如补贴进口量的演变,它们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工业的冲击影响等。
当局在对申请书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以审核后,如果确认,可开始进行调查;如发现证据不足,应尽快拒绝调查申请和终止调查。
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三、反补贴调查程序: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五,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六,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七,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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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