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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19 09:51:19 浏览:0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那么到底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由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

  一、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二、反补贴税程序规定

  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反补贴税

  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

  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反补贴税;

  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机关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解除,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

  1.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

  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对比的“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区别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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