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钟某(女,19岁)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订立婚约。订婚后,钟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二人不顾黄某系有妇之夫,即在外租房同居。钟某本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3年10月1日与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钟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骗过张某及其家人,又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钟某与黄某同居处。钟某见事已暴露,遂以自己不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而张某以与钟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钟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给其造成精神伤害为由,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1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钟某不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宣告张某与钟某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其无效婚姻。因为,一方面,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据情依法确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法院一旦确认婚姻无效,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