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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发布时间:2018-01-06 17:15:34 浏览:0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并且不是累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那么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并且不是累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刑法也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但是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计算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又存在被判处缓刑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小编认为,应当比照假释的有关规定,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且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在撤销缓刑的同时,视新判刑情况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在将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将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予以扣除。因为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是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刑,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当然不存在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刑的说法。所以只有在缓刑执行期间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不至于引起刑法条文间的矛盾。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有选举权和选举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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