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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构成——无偿代购毒品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18-02-26 14:27:47 浏览:0
  司法实践中,无偿“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吸毒者明知某地某人有毒品,而让他人到指定地点代购毒品,代购人仅起跑腿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吸毒者不知购毒渠道,但知道代购人有毒品来源,请代购人代购毒品。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无偿代购行为,购毒者本身知道购毒渠道,仅仅某些原因,委托他人代购毒品,代购人是按托购人的意思办事,没有主动性。第二种情况,虽然看似一种无偿代购的行为,但此时由于托购人不知道购毒渠道,代购人客观上是主动、积极地帮助购毒者寻找毒源,也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了买家,其行为主观上带有“居间”的故意,客观上扩大了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实质上并非“代购”,而是一种“居间”行为。
  在之前的文章中,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贩卖毒品罪构成的新问题——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将为大家补充其中无偿代购毒品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下面请看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贩卖毒品罪构成——无偿代购毒品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无偿“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吸毒者明知某地某人有毒品,而让他人到指定地点代购毒品,代购人仅起跑腿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吸毒者不知购毒渠道,但知道代购人有毒品来源,请代购人代购毒品。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无偿代购行为,购毒者本身知道购毒渠道,仅仅某些原因,委托他人代购毒品,代购人是按托购人的意思办事,没有主动性。第二种情况,虽然看似一种无偿代购的行为,但此时由于托购人不知道购毒渠道,代购人客观上是主动、积极地帮助购毒者寻找毒源,也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了买家,其行为主观上带有“居间”的故意,客观上扩大了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实质上并非“代购”,而是一种“居间”行为。

  针对第一种典型的代购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虽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笔者认为,此项规定的为他人“代购”的行为仅指代购人单纯的无偿帮其购买的行为,此时的代购人就相当于托购人的“工具”,因此,此时托购人不应该归为积极寻找到毒源并帮其购买的“居间”行为。

  针对第二种表面是代购,实质是居间的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就本案中,托购人王某自身无法买到毒品,张某通过自己的渠道帮其联系实家并代其完成交易,客观上既帮助了托购人购买到了毒品,又帮助了卖方贩卖了毒品,是一种实质上的“居间”行为,故张某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贩卖毒品罪构成——无偿代购毒品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分析解答,在毒品案件中,对于贩卖毒品罪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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