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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2-14 17:25:45 浏览:0
  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而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
    毒品数量的多少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所以正确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随大律师网小编往下看。

    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而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

    (2)“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随即从其单独住处搜出的毒品,可以计入贩卖数额,如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共同居住,但有证据排除该毒品系其他共同居住人所有的,亦应计入贩卖数额;间隔一段时间以后在其住处搜出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数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随即从其住处搜出的毒品,如该住处有其他吸毒者共同居住,搜出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简称“市四机关” 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审查时,如何“排除”系其他共同居住人所有?我们认为,可根据毒品的来源、二人经济状况来分析:毒品的所有状况,是自己所有的还是替人保管的;共同居住人是否有吸贩毒的前科;贩毒者与共同居住人的关系,是否共同租住、借住,或者是临时暂住,或者是房主和房客的关系;还可根据其社会关系来分析,是否为牢友、邻居、同学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另外,“随即”“间隔一段时间”来推断毒品的所有状况,是否计入贩毒的数量,这一点没有太多的实践意义。时间间隔的长短在某种意义上说,只能说明概然性的大小,还是应从毒品本身的持有、所有状况去分析判断。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其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

    (5)被告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定数量的毒品,如每小包0?保笨嘶蛘撸蔼保部耍?然后再转手卖出去。购毒人均能供述购买的毒品的数量一致,可按包数来确定。

    (6)每次交易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人也不能记清每次交易的数量的,可按其购买毒品支付的金额来推算。推算时,可按毒品在一定时期内的非法交易的价格来确定。 (7)贩卖人在一定时期多次向多人贩卖的或者是零星贩卖的,以该段时期内,以购毒人供述的能查清的总量计算。

    (8)贩毒人使用过称量工具,以称量的重量为定罪数量。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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