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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

发布时间:2018-03-16 17:17:39 浏览:0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的补贴。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什么是反倾销税的有效限度。

  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

  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一般效应:

  倾销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有关行政当局或职能部门(如海关)根据本国反倾销法或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就本国厂商对外国倾销提出的起诉进行调查和裁决,如果认定倾销存在并因此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就会做出肯定裁决,对倾销商品征收除正常关税之外的、相当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差额的附加税,即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反倾销税的有效限度”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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