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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8-03-13 15:08:24 浏览:0
  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做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做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进行拆迁裁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简称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三)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日期。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裁决机关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 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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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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