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单人户申请公租房: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一、预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可对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表》,区房管局查验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为申请家庭开具加盖专用章的《预申请收讫证明》。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继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 已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的家庭,不得重复进行预申请。
二、定期汇总
各区房管局认真做好预申请家庭的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25日前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情况月报表》,上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
三、受理审核
待2013年首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推出条件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已经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表》的家庭,可凭《预申请收讫证明》到区房管局提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先后顺序与《预申请收讫证明》编号无关。区房管局为预申请家庭办理申请审核手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区房管局适时受理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公示、登记、选房等程序仍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