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 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按 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 >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 年 月 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 .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 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 吨. 电表底数: 度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很多地方是核定个人所得税,直接按租金收入的1%或2%(各地不统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5.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