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工程未竣工因质量纠纷导致工期延误谁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29 17:16:57 浏览:0
  在大家问工程未竣工因质量纠纷导致工期延误谁负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有一定大家要知道的是,工程质量指的是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性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性能以及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工程未竣工因质量纠纷导致工期延误谁负责任?

  一、基本概念理解

  工程质量:是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性要求,反应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性能以及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工程施工、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工程完成:就是指施工单位完成了约定的各项内容;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然后,勘察、设计、建立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专家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文件,重要性就体现在这里。

  验收通过:就是参见验收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方形成了一致的认可意见。

  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及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28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6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返修、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工程未竣工因质量纠纷导致工期延误谁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 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 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四、总结

  1、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和编辑,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比较详细的知道工程未竣工因质量纠纷导致工期延误谁负责任相关问题的回答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我们的律师哦。

(编辑:沐夏)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