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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07 15:44:51 浏览:0
  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19年新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被公司无合理根据拒绝时,股东是否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新《公司法》没有作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那样的救济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无条件的查阅、复制;对会计账簿进行有条件的查阅;而对于会计凭证,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股东查阅的权利。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该项知情权受到侵犯时,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人主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项知情权被侵犯时,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提起知情权诉讼。这一观点是否可行,在此不讨论。

  另一方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完毕后必须依法接受法定的外部审计。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是其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公示、备置。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院长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将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同时规定,股东可以有条件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系股东的法定权利,系股东参与重大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体现,且公司法规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拒绝,且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限制股东查阅、复制的有效抗辩。

  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则涉及会计法及其财务会计实务具体内容。

  会计账簿的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会计凭证则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依法登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应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只有将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护,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等制作所谓的“黑账”并提供给股东而损害该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为登记制作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性财务凭证,原始凭证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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