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那么住房公积金有缴纳期限吗?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暂时没有规定。
(1)对于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来说,是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相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于该职工每个人发工资的5天之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由受托银行代替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需要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并发放工资之日起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单位录用或者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或者自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且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相关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等相关手续。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相关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如果是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