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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3-09 17:30:24 浏览:0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与您分享一则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经典法律案例并进行分析。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

  江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年4月1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元。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年11月25日罗盖特公司以CIF连云港285,650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年2月24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 4314734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于2004年2月24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天)为止。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

  涉案货物于2004年3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的工地。4月1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

  罗盖特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26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5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年2月12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元,并于同年6月13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元人民币。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中解决问题的几点启示

  (一)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无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二)诉讼当事人应当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三)对“仓至仓条款”应准确理解

  (四)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五)保险标的物不应该重复投保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和北美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货损事故发生在保险人北美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罗盖特公司确因货损事故遭受损失,其对北美公司的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北美公司应负责赔偿罗盖特公司的全部损失。但是,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罗盖特并未得到期望的赔偿。其原因就在于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特征。

  合同的补偿性原则是国际贸易中许多人都容易忽视的原则。特别当货物要经过风险比较大的地区时,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和不同的保险人经过磋商后,以低廉的保费就保险货物重复保险现象,期盼一旦出现所保风险就可以得到双倍甚至多倍赔偿,这是不现实的。如果多重投保的话,其结果也只能和罗盖特公司一样。

  此案虽已经审结,但有许多国际货物保险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它的教训是值得国际贸易从业者吸取的。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与您分享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经典法律案例的全部内容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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