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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中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发布时间:2018-03-09 17:46:37 浏览:0
  一、基本原则: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二、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主要为您讲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

  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二、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相关规范:

  国际贸易法包括三种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

  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国家。

  四、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

  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

  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

  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

  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主要为您讲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

  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二、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相关规范:

  国际贸易法包括三种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

  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国家。

  四、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

  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

  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

  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

  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讲解的“国际贸易法中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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