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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09 17:12:22 浏览:0
  合同对当事人构成的约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也不例外。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
  大律师网小编本期将为您整理介绍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对当事人构成的约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也不例外。

  各国的法律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所谓合同有效胪立的条件,但各国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这种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而达成的。也就是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有要约,没有承诺,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就不成立。即使双方相互要约(Cross Offer),意思表示正好一致,合同仍不成立。

  要约和承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分别被称作发盘和接受。在有关国际贸易法律中,对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的定义非常严格。判定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看有无发盘和接受,还要看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是否成立。

  (二)对价和约因的规定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有关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按英美法解释,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这种通过相互给付,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的关系称作对价。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是为了获得卖方的货物,而卖方交货是为了获得买方的货款。

  约因(Cause)是大陆法中提出的合同成立要素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都要有约因。买方的约因是获得货物,卖方的约因是获得货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要有对价或约因,法律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否则,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间签订的。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另外,法人本身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和能力。法人采取的最普遍的具体形式是公司。

  (四)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是广义的,包括公众安全、优良习惯和道德规范。在国际贸易中对违禁品,如毒品、走私物品、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物品等签订贸易合同是不合法的;与敌国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贸易对象国签订贸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不合法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都不能上诉。法律对这种合同不予承认和保护。同时,如果法律认为必要时,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没收买卖的货物。

  (五)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或事实,构成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愿和真实的,合同则不成立。

  (六)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

  以上是大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整理介绍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对您有所帮助,也请分享给他人,谢谢您的阅读与支持。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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