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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国际贸易买卖纠纷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09 17:12:22 浏览:0
  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联吉公司案: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联吉公司于2014年5月向海洋世纪公司订购冰箱钣金件一批,货物总价值658172.71元。双方约定,货款支付完毕后海洋世纪公司发货。联吉公司于2014年5月、6月分三次付款658172.71元,但是联吉公司一直未收到海洋世纪公司发来的货物。联吉公司派人与海洋世纪公司单位沟通过多次,均未能协商一致。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与您分享一则国际贸易买卖纠纷的案例。

  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联吉公司于2014年5月向海洋世纪公司订购冰箱钣金件一批,货物总价值658172.71元。双方约定,货款支付完毕后海洋世纪公司发货。联吉公司于2014年5月、6月分三次付款658172.71元,但是联吉公司一直未收到海洋世纪公司发来的货物。联吉公司派人与海洋世纪公司单位沟通过多次,均未能协商一致。

  因此,为维护联吉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联吉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联吉公司、海洋世纪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2、海洋世纪公司返还货款658172.71元;3、诉讼费由海洋世纪公司承担。后联吉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海洋世纪公司、国强公司返还垫付的货款658172.71元。

  海洋世纪(青岛)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海洋世纪公司没有与联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联吉公司主张与其订购冰箱钣金件需要提供证据;第二,联吉公司所谓的货款并非货款,而是以海尔为中介给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的担保金,这658172.71元是联吉公司为海洋世纪公司国强公司向海洋世纪公司订购货物所垫付的部分货款,国强公司向海洋世纪公司订购的总货值为937429.78元,海洋世纪公司至今也未收到国强公司足额支付的上述款项,国强公司仅支付了593796.55元。

  故联吉公司要求海洋世纪公司返还垫付的款项,海洋世纪公司不予认可,既然是货物的垫付款,其应当向垫付的主体国强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联吉公司的主张。第三,因为联吉公司所诉系无中生有,所以诉讼费海洋世纪公司不承担。

  国强公司辩称,就合同相对性来讲,国强公司和海洋世纪公司有合同关系,与联吉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国强公司不清楚代付货款的事情。海洋世纪公司与国强公司若真存在业务关系,应该由双方当面对账,对账后就清楚了。从国强公司的账面反映,双方总业务往来约计60万元,国强公司已经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联吉公司与国强公司、海洋世纪公司均是海尔公司的供货商,大连海尔冰箱的供应商是国强公司,但对于大连海尔冰箱2014年5月-7月的订单,由于国强公司当时的生产模具不能量产,需要从海洋世纪公司采购。

  但由于造成国强公司不能量产的原因是海尔公司,所以海尔GO采购部长宋钊述及冰箱采购部长协调由联吉公司先垫付货款,海洋世纪公司再给国强公司发货,发货一个月后国强公司支付货款,海洋世纪公司再返还联吉公司垫付的款项。

  上述协议达成后,海洋世纪公司共分三批次发货总价值937429.78元,其中联吉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17日、2014年6月20日分三次为国强公司向海洋世纪公司垫付货款658172.71元,国强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2015年4月24日两次共向海洋世纪公司付款593796.5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海洋世纪(青岛)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货款314539.48元。二、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343633.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2元,由海洋世纪(青岛)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承担4962元,由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承担5420元。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与您分享的“国际贸易买卖纠纷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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