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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28 09:51:03 浏览:0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由双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3.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4.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与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践品格,前者强调“适当”,后者重在“依法”。

  国际商事仲裁广泛采用不公开审理是基于仲裁保密和仲裁友好的考虑,但不公开审理具有相对性,有当事人协议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之例外。相比较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之方式选择意义重大。

  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则为当事人意愿、案件自身特点、程序自然公正以及程序效率等各因素的平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询问制抑或抗辩制之追问受到仲裁程序诉讼化的影响,实践中影响审理模式的因素有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规则、仲裁员的身份以及当事人律师的习惯。

  考察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实践,询问制和抗辨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相互融合之趋势,难分伯仲。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核心在于仲裁庭以什么方式审理案件。从程序自治的角度看,当事人对程序审理采用何种原则、何种方式以及何种模式的约定优先于仲裁庭适当进行仲裁的权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特定要求时,仲裁庭才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但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

  那么,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审理方式究竟如何? 

  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

  仲裁的不公开审理总是与仲裁保密原则联系在一起。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进行不公开审理”,这或许是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最没有争议的一个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第23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TRAL 仲裁规则)第28 条、因际商会仲裁院( 以下简称ICC)2012 年仲裁规则第22 条、伦敦国际仲裁院( 以下简称LCIA )1998 年仲裁规则第19 条、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2003年仲裁规则第20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SCC )2007 年仲裁规则第27 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 )2012 年仲裁规则第36 条都有关于仲裁不公开进行的明确规定。

  英国《1996年仲裁法》虽然没有将不公开审理作为一项规则写人法条,但其第45 条规定,“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合并仲裁程序以及同时庭审”,其实质是排除与案件无关的人参与仲裁程序另外,英国法院实践早就确认了仲裁的私人性及不公开性。瑞典《1999年仲裁法》没有引入程序保密的规定,但瑞典最高法院在相关实践中确立了仲裁的私人性质导致非仲裁当事人无权出席仲裁程序中的开庭,也不能查阅争议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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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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