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泽龙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泽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胜。
邸泽龙因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且本案诉争事项不属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出资额、具体的权利义务要通过临洮洮河置业有限公司的章程来最终确定,而履行该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义务的履行地在公司登记注册地定西市临洮县。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出资纠纷一案也曾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适宜。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建雄
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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