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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杭州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09:28:20 浏览:0
  原告萍乡文睿投资合伙企业与杭州爱立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特控股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杭州爱立特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特生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爱立特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爱立特生态公司的50万元股权(转增并增资后为90万股)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转让完成后,原告将持有50万元股权(转增并增资后为90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全文吧。

2020年杭州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

  一、案情

  原告萍乡文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称:原告与杭州爱立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特控股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杭州爱立特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特生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爱立特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爱立特生态公司的50万元股权(转增并增资后为90万股)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转让完成后,原告将持有50万元股权(转增并增资后为90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同日,原告与爱立特生态公司及被告又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作为爱立特生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爱立特生态公司2014年、2015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少于5000万元、8000万元,若上述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90%的,被告愿对原告作出补偿并列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被告须在2014年、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另上述两份协议还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相应约定。2016年3月18日,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爱立特生态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1份,审计爱立特生态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净利润分别为4946910.41元、3957537.83元。因上述净利润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90%,且被告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诺的补偿款4752653.89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法院认为

  原告与爱立特控股公司、爱立特生态公司及被告分别签订的爱立特生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未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支付承诺的补偿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对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之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三、判决

  1、刘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萍乡文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补偿款4752653.89元。

  2、刘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萍乡文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6389.3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并承担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792元由刘明峰负担。萍乡文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刘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杭州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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