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明确私募的目的,是为了单纯的融资、部分股权套现、引入战略伙伴、还是为了最终上市。私募股权目的不同,所选择的投资者也不同。如果没有事先确定私募的目的而跟风进行私募,会在今后的私募进程中丧失方向感并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企业是为了上市而私募,那么最好不要选择那些同自己有上下游业务关系的战略投资者。一方面,战略投资者可能会成为控制企业股权的潜在竞争者;另一方面,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往往会在上市的进程中遭遇法律风险,从而阻碍上市的实现,典型的法律风险就是关联交易。因此,在企业选择投资时就应该从减少关联交易的角度考虑对股东的选择,调整股权结构,尤其是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
所以,选择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控制点主要在于企业必须明确私募股权融资的目的,这里可以区分以上市为目的的私募股权融资与不以上市为目的的私募股权融资。而最好的方式是聘请擅长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律师做私募融资顾问,对企业作出综合评估后,确定投资者。律师私募融资顾问有广泛的融资视野和投资者可供企业选择,在私募融资的准备阶段,可以引导企业发掘自身的价值,明确企业私募的目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该私募目的进行可行性分析。
怎样选择投资者是企业面临的必修课。若企业希望得到投资者在公司管理或者技术上的支持,以及获得产品上下游、市场营销或者其他方面的协同互补,那么,通常应该选择战略投资者。但是,企业选择战略投资者需要面对一些风险。
战略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为了其自身发展战略服务,倾向于对所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控制,相对于金融投资者,其更关注的是对企业的控制权。虽然战略投资者在投资出其能够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但由于战略投资者总是倾向于在所投资企业中取得控制权,因此从长远看来,反而不利于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善。对企业上市所要求的股权结构影响很大,毕竟上市忌讳的就是股权设置中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因此这对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针对战略投资者对企业控制权的追求,法律风险的控制可以这样操作:对股权结构进行多样化的设计,引入多个战略投资者分散私募的股权。这不仅能够满足战略融资需要,也能避免控制权落入一家之手,还能够创造未来上市的机会,实现各股权的所有者的"共赢"。
战略投资可能成为融资企业的潜在竞争者。一些行业巨头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为了保持产业优势最大化,往往会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深入一些可能会对他们的产品带来威胁的创新公司。这样的投资基金会专注于打开新技术的信息渠道,开发新的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甚至利用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研发更新的技术以提前实现产品的发展,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还可能在战略投资者退出后失去价值。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法律风险控制,融资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时予以重点关注,就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通过协议做好约定,避免纷争和融资企业品牌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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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