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监护信托产品
财产监护信托产品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产品。是指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国此这种产品也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比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
(二)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产品
是指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三)财产处理信托产品
财产处理信托产品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产品。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1、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产品,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产品,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收取债权、税款及其他支付等。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产品。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2、契约信托
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
此类个人信托产品最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产品包括:个人资金(金钱)信托、不动产信托、价证券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特定赠与信托产品
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这种信托产品在日本比较普及,我们目前尚未开设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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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