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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的职责与处理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26 14:58:15 浏览:0
  规模较大的公司一般都设有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务部或者法规处,但有些单位也将其与办公室合并为一个部门,有专人负责法律,也有的单位聘请兼职法律顾问,而无常设法律部门。

公司法律事务的职责是什么?

  1、及时提供咨询;

  2、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3、应邀代表公司出席或主持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

  4、起草、设定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避免劳资纠纷;

  5、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文件

  6、应邀代表公司出席、参与各类商务谈判;

  7、函、法律意见书见证;

  8、代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

  9、资信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0、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培训。

  11、根据客户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咨询;

  12、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函;

  13、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4、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

  15、债权清收、商帐催收、风险信用管理;

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公司实行统一业务领导,公司和分公司、控股公司两级管理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鉴于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及包容性,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事务。法律事务部的工作直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法律事务部设经理一名,法务专员若干名,内务若干名,具体人数视需要而定。

  公司各部门有对外合同业务的,设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五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需设法务专员的,由公司统一招聘委派。各分公司、控股公司需设合同管理员,人数、专职或兼职,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法务专员可兼任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应先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接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业务领导;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合同管理员接受法务专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执业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外聘执业律师,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办理。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修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3、负责开展并协助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打假维权工作,建立科学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公司规范合同文本的统一制定;

  5、负责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

  6、负责整个公司合同事务管理,并就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8、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9、负责外聘执业律师的选聘、联络工作;

  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专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并指导合同管理事务,没有法务专员的,其工作由合同管理员兼任。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及时向各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务专员或合同管理员传达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合同管理事务的指示,收集并传发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集中学习培训,开展对重大法律事务和疑难案件的讨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处理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事务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应定期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事务工作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请示公司法律事务部派员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务专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专科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3、具有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5、能力突出者条件可放宽。

  第十三条 法务专员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1、对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负责本单位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

  4、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

  5、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法律事务部的指派,代理调解、仲裁或诉讼;

  7、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法务专员处理法律事务,应就该事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法务专员处理法律事务,享有下列权利:

  1、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调集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法务专员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为本单位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

  3、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应就其合法性负责;

  4、对所办理的有关公司法律事务涉及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不得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泄露。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以“避风险,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制度,以防范风险为工作目标,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如下制度:

  1、合同责任人制度;

  2、合同责任人和合同管理员业务培训上岗制度;

  3、合同管理员责任制度;

  4、合同签订审批制度;

  5、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

  6、合同印章管理制度;

  7、合同资料归档登记制度;

  8、合同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的重心,是全面推行和落实合同责任人制度和合同签订审批制度,严格管理,杜绝漏洞,达到防范或减少经营风险的目的。

  第五章 处理法律事务程序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务专员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监控全国市场上其他厂家或者商家有无生产、销售侵害公司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同类产品情况的出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务专员负责收集购买侵权产品,调查了解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侵权厂家及商家的相关信息,为以后的进一步维权工作掌握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务专员负责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系网络,及时交流沟通,为公司的维权工作积累良好的资源。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及时将收集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情况向侵权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反映,并通过行政部门对侵权者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避免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对专利侵权情况将通过法院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打假维权的工作时应该从打击侵权产品的源头入手,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应树立维权意识,积极配合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打假维权工作。

  第二节 解答法律咨询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法务专员应当随时接受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非工作时间内,法务专员如遇紧急情况下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不应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七条 法务专员接受咨询时,应当认真听取咨询人员的咨询问题,全面了解或审查咨询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重大法律事务,或者咨询人员提出要求的,法务专员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法律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可能产生法律误解或合同纠纷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分管领导处理。

  第三节 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和起草合同文本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务专员应就合同谈判中的每一环节,随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条 法务专员应当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收集合同资料,调查取证,并对所收集资料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法务专员参与或单独与对方谈判时,不得超越法律事务或分管领导授权范围,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第三十二条 法务专员应当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主持或者参与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合同文本应当结构完整,条款齐备,表述清楚。

  第四节 审查合同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法务专员审查合同,应当坚持合法、有利、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法务专员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详细了解资料的来源,并告知合同资料收集人应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缺少某项合同资料时,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收集补齐。

  法务专员应当对其所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专员,应当建立合同审查台帐。

  第五节 仲裁和诉讼代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务专员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仲裁和诉讼事务。重大疑难案件或分管领导要求外聘律师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务专员应当协助外聘律师共同办理。法务专员办理仲裁和诉讼事务时,应当填写《诉讼(仲裁)案件审批表》,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分管领导,并随后将相关全部法律文书、合同资料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办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法务专员,应当认真听取合同责任人的情况介绍,全面收集本案合同资料和相关证据,及时调查、补充证据,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拟订我方基本观点、仲裁或诉讼目标及策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承办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法务专员,应当与承办仲裁员和法官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动态,适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

  第四十条 仲裁和诉讼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务专员应当将卷宗交内务整理归档,并统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发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将根据公司的发展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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