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职工治疗治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治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治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交通费 据实报销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 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三)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七)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1至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7个月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二)1至6级伤残津贴(按月)
一级 90%本人工资 二级 85%本人工资 三级 80%本人工资 四级 75%本人工资 五级 70%本人工资 六级 60%本人工资 说明:1至4级由工伤保险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至6级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至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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